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申请美国外观代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四)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9.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0.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1.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国资委、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3.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知识产权局负责)
2.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编办、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列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3.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二)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
4.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费标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著作权人获得更多许可收益。(版权局负责)
(三)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8.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负责)
新PCT实施细则来了!这些变化你不得不知
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201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本报特邀业内专家探讨此次细则的修改内容,以及新规定对申请人带来的重要影响,以飨读者。

修改内容有哪些?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通过了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改,新细则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条、11款,涵盖PCT国际专利申请用语、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公布的内容、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关于“不得使用的词语”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条第2款:“发现不符合规定”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国际申请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词语,除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也可予以指出,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对其国际申请作相应修改,同时将该建议通知其他3个局或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国际公布内容”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48条第2款:“(国际公布)内容”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技术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写明理由请求国际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同时,当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注意到任何以上信息时,可以建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将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若国际局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应立即通知持有相关文档的局和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文档的获得”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4条第1款:“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二:“获得受理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三:“获得国际检索单位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2款:“获得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2款之二:“获得指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3款:“获得选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国际局不应当提供包含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不宜公开信息的文档,以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公开信息的文档。此外,国际局还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档中的仅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可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收取服务费后提供包含在本单位持有文档中的任何文件。如果指定局或选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允许第三方查阅国家申请的文档,该局可以允许在与本国法规定的查阅国家申请文档的相同程度内,收取服务费后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不应提供包含了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或应申请人向国际局请求不予公开的任何信息的文档。 以上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期限延误的宽恕”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期限延误的宽恕” 修改说明:新细则增加了因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作为期限延误宽恕的理由。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造成期限延误的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关于“通信语言”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2条第2款:“(通信)语言”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语言由原来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国际公布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通信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李莉) 修改影响是什么? 7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迎来部分新生效的法规。这些新法规给申请人带来哪些影响? 使用国际局在线系统(ePCT)的申请人可选择更多种语言与国际局进行通信(细则第92条第2款(d)和行政规程第104条(c)) 国际局在线系统是一个集申请、受理、审查和流程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单一共同网络界面”系统,已被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使用。此次改法赋予该系统用户特别的好处,即ePCT用户将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之外的国际公布语言与国际局通信。以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为例,改法前,申请人无论是否为ePCT用户,在进行修改时都应提交一份用英文或法文撰写的信函;改法后,如果申请人是ePCT用户,美国外观多久可以领证,则所述信函除了可以用英文或法文撰写外,还可以使用该申请的公布语言撰写。 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成为申请人请求期限宽恕的理由(细则第82条之四) 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申请人可以请求期限宽恕。改法前,“不可抗力”被明确定义为战争、革命、骚乱、罢工、自然灾害等情形;改法后,“不可抗力”情形扩展至包括“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情形。 这里所说的“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是指影响广泛地理区域或多个个体的停机情况,而不是仅与特定建筑物或单一个体有关的局部问题,同时该情形的发生是不可预期的,且在该情形发生时申请人没有其他传送方式可选择。例如,虽然发生不可预知的停机,但如果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前往处在同城的受理局面交文件,美国外观,则不得以“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为由请求期限宽恕。 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无论是改法前还改法后,细则所述的期限宽恕均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期限。 申请人有更多机会被提醒改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表述(细则第9条) 作为申请文件表述的基本要求,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流程,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以及贬损他人或与申请内容无关的表述。改法前,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有义务提醒申请人改正这种瑕疵表述;改法后,国际局和补充国际检索单位也将承担此项提醒义务。 申请人可请求在国际局公开的文件中删除某些信息(细则第48条和第94条) 在国际局将要公开或已公开的相关申请文件中可能包含一部分不宜公开的信息,此次改法赋予了申请人请求删除这些信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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